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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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909號抗告人即被告 蕭羽宏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所為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蕭羽宏因經濟力弱,請可憐被告家中有一名14歲孩子尚須安排,致不造成家庭失和。被告已知錯,不再犯罪,關押已久憂心家庭,可否不另羈押,新臺幣(下同)5萬交保金可否降低,我必自我反省,安頓好家中,再來執行,家人實在拿不出5萬交保金,可否降低金額或限制住居,被告保證出去後,如執行時必如實到案執行。
二、經查,被告經原審裁定於提出5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被告已於113年3月28日因交保(具保)而出所等情,這有本院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及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佐。因被告已釋放的情事變更,被告抗告意旨所指降低保證金等節,經核已無必要,應認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12條。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呈樵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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