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芃翰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捌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有上開「年」、「月」明顯誤寫之錯誤,依首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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