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勞上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上易字第30號上訴人宏宜通運有限公司(原名:三菱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顯龍 訴訟代理人 趙淑英 被上訴人 張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與判決理由關於「三菱通運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宏宜通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三菱通運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變更名稱為宏宜通運有限公司,有變更登記表為證;是以本院112年12月19日民事判決當事人欄與判決理由關於「三菱通運有限公司」記載,有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又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112年4月27日變更為周顯龍,並由被上訴人張秀娟於本院113年5月20日調查期日聲明由周顯龍承受訴訟,該聲明狀並由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趙淑英收受,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謝永昌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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