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941號上訴人 謝紹祖 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 律師
湯其瑋 律師被上訴人渴望系統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複代理人 張睿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訴訟而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又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關於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存有爭議,並已於另案即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中。茲審酌關於被上訴人是否經合法代理乃本件裁判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認本件於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訴訟而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3號裁定參照)。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林俊廷法官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