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訴字第2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 張順興
陳武秋
黃榮郎 吳彥騰
劉守仁
黃怡婷
嚴添福
蕭清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佾澧 律師被告嘉義市政府代表人 黃敏惠
參加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李佳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開發單位即參加人向被告申請在原嘉義市垃圾焚化廠坐落土地新建嘉義市綠能永續循環中心(下稱系爭開發案),經被告以民國112年3月9日府授環綜字第1125100959號公告(下稱原處分)系爭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下稱環評報告書)審查結論,認可參加人送審之環評報告書而通過系爭開發案之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原告不服原處分,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環境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經查,原告所提撤銷訴訟如獲勝訴,開發單位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曾宏揚法官林韋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