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字第139號
原 告 游軍鳴
被 告 宜蘭縣宜蘭市新生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銘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7日下午2時31分在
本院宜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慧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字第139號
原 告 游軍鳴
被 告 宜蘭縣宜蘭市新生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銘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7日下午2時31分在
本院宜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