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怡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菀芸陳韋旭李美雲林佳蓉 、陳柏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9,763元,應繳裁判費31,94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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