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蘇國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參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陸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㈦、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門號0000000000請求之專案補貼款新台幣6,625元(賠償12,000元),於貴公司民國110年3月16日補正狀稱係線上異動無法提出申請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5月10日裁定限期債權人補正該事項,然債權人於110年5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故聲請狀內附表項目2金額新台幣20,363元之請求,其該專案補貼款6,625元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該項金額應減縮為13,738元。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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