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6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煊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煊鶴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判決法院均應更正為「臺中地院」、備註欄之「苗栗地檢10
6年度執字第4335號」應更正為「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290號」)。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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