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254號上訴人 黃怡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菀芸 等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5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萬976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1942元,未據繳納,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何悅芳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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