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021號原 告 許世賢 即天將神兵創意廣告工作室負責人被 告 楊瓊珠 即富盈神采SPA生活館負責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寶樺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