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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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021號
原   告  許世賢 即天將神兵創意廣告工作室負責人
被   告  楊瓊珠 即富盈神采SPA生活館負責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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