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535號
原   告  李孝強
被   告  聯生 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1
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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