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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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20號
原   告  陳宏耀
被   告 暾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林麗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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