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20號原 告 陳宏耀 被 告 暾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翁林麗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臺北簡易庭法官紀文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