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0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得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得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得誠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9月13日收受判決後,於同年9月20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莊佩頴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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