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34號聲請人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應充 相對人 謝志成
羅月珠 陳俊銘 陳怡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謝志成為擔保其與第三人展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展
盈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000,000元②2,28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民國91年11月29日起至121年11月29日②94年5月23日起至124年5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第三人 陳瑞峯 為擔保其與相對人謝志成、第三人展盈公司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10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第三人展盈公司因積欠聲請人貨款,雙方於99年7月7日以
高雄縣仁武鄉調解委員會99年民調字第0350號調解書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第三人展盈公司應按月分期給付所欠貨款,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第三人展盈公司自100年2月起即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尚欠7,249,538元,依調解內容,第三人展盈公司就其餘欠款均應全部一次償還。又第三人陳瑞峯已於101年8月10日死亡,相對人羅月珠、陳俊銘、陳怡珊均為第三人陳瑞峯之繼承人,且就附表編號4所示不動產,已辦畢繼承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高雄縣仁武鄉調解委員會99年民調字第0350號調解書、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展盈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33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578│田│103.78│全部│├──┴───┴────┴───┴──┴─┴────┴──┤│重測前:大甲段468-2地號│├──┬───┬────┬───┬──┬─┬────┬──┤│002│臺南市○○○區○○○段│711│田│123.21│全部│├──┴───┴────┴───┴──┴─┴────┴──┤│重測前:大甲段468-3地號│├──┬───┬────┬───┬──┬─┬────┬──┤│003│臺南市○○○區○○○段│609│田│64.45│全部│├──┴───┴────┴───┴──┴─┴────┴──┤│重測前:大甲段741-8地號│├──┬───┬────┬───┬──┬─┬────┬──┤│004│臺南市○○區○○○段│1486│雜│80.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