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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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添財選任辯護人郭常錚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2年8月8日將其收押。
茲查被告前曾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86年度台上字第880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甫於101年8月31日假釋出監,其於假釋期間又涉及本案,所受假釋非無因之遭撤銷之可能。則被告日後既有重行入監執行無期徒刑殘刑之可能,即難謂無逃亡之虞,是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陳稱其尚須工作奉養其母,而選任辯護人則稱本案事證齊備,被告無串證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均不能准許,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施介元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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