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金字第3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鄧雅仁 律師複代理人 許德勝 律師複代理人 黃正欣 律師被告 林茂榮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吳淑芬 律師被告 莊宏忠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文昌 律師複代理人 蔡吉記 律師被告 王繼賢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複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被告 許培祥
洪誼靜 前列許培祥、洪誼靜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複代理人 張維真 律師
楊大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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