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裕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裕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裕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4件施用毒品案件,經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15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與㈣案件合併執行,合計刑期為2年6月。受刑人於民國101年7月26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7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1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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