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冒名 許世芳
政事務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主文甲○○(冒名許世芳)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冒名許世芳)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行不諱,復有證人及證物扣案可佐,足見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於偵查中冒用「許世芳」之名應訊,起訴後因傳拘未到庭,而遭本院發布通緝,嗣後始經緝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為確保將來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8月24日起執行羈押。
二、經查,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97年11月11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賴邦元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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