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百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雅淳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9,64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