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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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金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9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注射針筒1支(內含溶液),經送鑑驗後,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7年度偵字第49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70300059號鑑驗書1紙(見偵字卷第51頁)在卷供參,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上開注射針筒殘留之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上開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鏽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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