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聰海
賴文祥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聰海、賴文祥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06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6,500元(分別為被告石聰海3,000元、被告賴文祥3,500元),係屬被告二人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二人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石聰海、賴文祥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067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次查,扣案之現金6,500元(分別為被告石聰海3,000元、被告賴文祥3,500元),是被告二人犯上開賭博案件之犯罪所得,此據被告二人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參。則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