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 律師被告 陳正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蕭博仁律師為被告陳正一之辯護人,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查被告陳正一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起訴書所載犯行,惟有共犯供述、證人證述、鑑定書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及扣案證物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罪嫌重大。且被告所述前後不符,與共犯供述亦有歧異,有串證之可能,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107年4月1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7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本案尚在審理,衡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犯案情節、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為避免其與共犯、證人相互勾串,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是聲請人據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蘇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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