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5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