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43號上訴人即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竣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16,553元,應繳裁判費為6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