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20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經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11萬8868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1萬8132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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