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659號聲請人泰商康得泰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對人MR.NUCHONSAISRIKAEW( 山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R.NUC.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本票金額及聲請金額,或提出票面金額為76,536元之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