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 律師
吳剛魁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2人涉犯加重強盜罪,均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1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月27日、6月27日、8月27日、10月27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乙○○、甲○○涉犯加重強盜罪,有各被害人證詞、郵局帳戶往來明細表、診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渠等上開犯嫌確實重大,且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2人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27日起,分別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李昆南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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