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豐明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97年5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8月18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