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
陳俊斌 律師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就下列事項具狀向本院說明:㈠現已核發第一階段予 梁耀南 事務所之超價獎金為何?又關於此部分之計算基準?㈡應核發予原告第二階段之超價獎金計算基準為何?㈢現關於高雄傑座案之銷售情形為何,是否已全數售出?㈣如否認原告關於成本之計算方式,被告主張應以何方式計算之。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