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85號
原 告 甲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康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翻譯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5日上午11時20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得於上開期日當庭給付日文部分翻譯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