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89年度南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勞簡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 被 告 乙○○○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良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蔡直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陳美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