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89年度南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勞簡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
  被   告 乙○○○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良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