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小字第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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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六六號
  原   告 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陳清池
  被   告 甲○○即慶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陸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同年九月十七日止,向原告
購買飲料食品,共積欠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二百五十元,原告依約提供買賣
之貨物,被告經請求付款而未給付,爰依契約關係,請求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及自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法定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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