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甲○○更名張
被 告 雙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