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甲○○更名張
  被   告 雙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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