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19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五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萬玖仟 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陸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三萬三千三百四十六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其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向被告承租坐落台中市○○區○○
里○○路○段一二二之二九巷一弄十三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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