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二О五二號
被 告 甲○○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玖萬
伍仟叁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壹拾叁萬壹仟柒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玖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玖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