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13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阿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以:葉阿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2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同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92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同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744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經保護管束期滿,而由本署檢察官於民國92年11月4日,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1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連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2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以93年度訴字第8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以94年聲字第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95年2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思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2月10日14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356之11號7樓住處,將海洛因捲入香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2月11日2時25分許回溯96小時內,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迨同年月11日1時2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18公克),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經查,被告葉阿增業於100年10月29日死亡,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法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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