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4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撤銷羈押案件,對於本院受命法官所為羈押處分不服,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因予裁定羈押。
二、被告不服原裁定,理由如附件。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羈押之。經查原裁定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予以羈押,惟並未敘明被告有何逃亡之情,或有何事實足以認為有逃亡之虞,即逕行裁定羈押,尚有未洽,被告準抗告意旨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經調查後重為妥適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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