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詩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詩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所處各如附表1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其餘聲請(即附表2部分)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詩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1、2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此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得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又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而一人犯數罪,是否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應分別將各案犯罪之發生時期(即犯罪時),與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作比較,視其各罪之犯罪時,係在該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前,抑在該案裁判確定後,以決定其各罪宣告刑有無數罪併罰之適用。倘比較結果,一部分犯罪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所為,另一部分犯罪之行為時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後,則此時只能就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及犯罪時間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之犯罪併合處罰,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其他發生在裁判確定後之犯罪,亦應就該部分犯罪找出其中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再將其他案件之犯罪時間與該部分犯罪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裁判確定時間比較,依前述標準判斷該部分犯罪得否併合處罰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無從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95號、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一)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與附表2編號1、2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二)於100年12月31日、101年1月2日、1月4日、1月7日、1月14日、1月17日、1月19日(2起)、1月22日(2起)、1月23日、1月25日、1月26日、1月28日、1月29日、2月1日(共16罪),分別犯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於101年8月10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816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與附表2編號3、4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而於101年9月4日確定;(三)於101年4月15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1年8月31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37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意旨關於附表1部分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另查,受刑人於100年10月25日3時50分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於100年10月25日3時50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經本院於
101年5月31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即如附表2編號1、2所示案件);又受刑人另於100年11月28日、11月29日,分別犯有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於101年8月10日,以
101年度審訴字第181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並於101年9月4日確定(即如附表2編號3、4所示案件)等情,固有上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惟受刑人尚因於98年、99年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17日,以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2罪)、5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於100年12月20日確定乙情,有該案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而受刑人如附表2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既於本院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12號乙案判決確定之前,且本院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12號乙案之確定時間,又係於如附表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之前,依據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2所示案件,即應與本院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12號乙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非與如附表1所示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有未合,依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紀龍年附表1:
┌──┬─────┬─────┬────┬─────────┬────┐│編號│罪名│犯罪時間│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1│施用第一級│100年│有期徒刑│本院101年度審訴字│101年5│││毒品罪│12月22日│10月│第1031號│月31日│├──┼─────┼─────┼────┼─────────┼────┤│2│行使偽造私│100年│有期徒刑│本院101年度審訴字│101年8│││文書罪│12月31日│3月│第1816號│月10日│├──┼─────┼─────┼────┼─────────┼────┤│3│行使偽造私│101年│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文書罪│1月2日│3月│││├──┼─────┼─────┼────┼─────────┼────┤│4│行使偽造私│101年│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文書罪│1月4日│3月│││├──┼─────┼─────┼────┼─────────┼────┤│5│行使偽造私│101年│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文書罪│1月7日│3月│││├──┼─────┼─────┼────┼─────────┼────┤│6│行使偽造私│101年│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文書罪│1月14日│3月│││├──┼─────┼─────┼────┼─────────┼────┤│7│行使偽造私│101年│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文書罪│1月17日│3月│││├──┼─────┼─────┼────┼─────────┼────┤│8│行使偽造私│101年│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文書罪│1月19日│3月│││├──┼─────┼─────┼────┼─────────┼────┤│9│行使偽造私│101年│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文書罪│1月19日│3月│││├──┼─────┼─────┼────┼─────────┼────┤│10│行使偽造私│101年│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文書罪│1月22日│3月│││├──┼─────┼─────┼────┼─────────┼────┤│11│行使偽造私│101年│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文書罪│1月22日│3月│││├──┼─────┼─────┼────┼─────────┼────┤│12│行使偽造私│101年│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文書罪│1月23日│3月│││├──┼─────┼─────┼────┼─────────┼────┤│13│行使偽造私│101年│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文書罪│1月25日│3月│││├──┼─────┼─────┼────┼─────────┼────┤│14│行使偽造私│101年│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文書罪│1月26日│3月│││├──┼─────┼─────┼────┼─────────┼────┤│15│行使偽造私│101年│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文書罪│1月28日│3月│││├──┼─────┼─────┼────┼─────────┼────┤│16│行使偽造私│101年│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文書罪│1月29日│3月│││├──┼─────┼─────┼────┼─────────┼────┤│17│行使偽造私│101年│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文書罪│2月1日│3月│││├──┼─────┼─────┼────┼─────────┼────┤│18│施用第一級│101年│有期徒刑│本院101年度審訴字│101年8│││毒品罪│4月15日│10月│第2373號│月31日│├──┼─────┼─────┼────┼─────────┼────┤│19│施用第二級│101年│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毒品罪│4月15日│5月│││└──┴─────┴─────┴────┴─────────┴────┘附表2:
┌──┬─────┬─────┬────┬─────────┬────┐│編號│罪名│犯罪時間│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1│施用第一級│100年10月│有期徒刑│本院101年度審訴字│101年5│││毒品罪│25日3時50│10月│第1031號│月31日││││分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2│施用第二級│100年10月│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毒品罪│25日3時50│5月││││││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3│竊盜罪│100年│有期徒刑│本院101年度審訴字│101年8││││11月28日│4月│第1816號│月10日│├──┼─────┼─────┼────┼─────────┼────┤│4│行使偽造私│100年│有期徒刑│同上│同上│││文書罪│11月29日│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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