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自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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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自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自緝字第6號自訴人 嚴美麗
嚴美純 嚴登煌 吳金山 葉琇月 吳福川 李長興 李長富 陳有田 洪美靜 劉桂香 王國材 杜月珠 林惠津 黃淑惠 陳定律 陳德隆 陳東寶 廖美花 趙啟智 蔡進樹 胡滿 陳春男 何昭鄰 吳金山 賴桂英 陳萬雄 何世偉 李清源 林榮村 蔡陳美 潘寶蓮 蕭隆城 何新長 何美蘭 何美蓮 潘榮進 辛美娥 何金鳳 嚴美箱 余明娟 葉閂 李何迎 張清全 官美伶 陳麗雲黃德裕伍蕉霜賴昌吉陳義良劉貴香林新居 許熙暖 謝福得 李玫絹 李秀枝 林安爵 蔡榮文 林麗琴 朱萬智 沈雅雪 董聰明 吳進文 陳淑慧 陳蓓麗 自訴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 吳碧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88年自字第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碧霞自民國86年3月16日起至88年6月7日止,分別在鄰里間自任會首,召集互助會共九會,自訴人等分別為各會之互助會員,各互助會各之運作日期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惟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分別再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擅自冒用其他互助會員之名義填寫標單參與投標,使其他活會會員誤信係該被冒標會員得標而交付會款予被告,被告再將該會款侵吞入己。嗣88年8月初被告無故止會,始得知被告屢次冒標之不法犯行。另被告 葉武山 為吳碧霞之夫、被告 葉有福葉陳抹 分別為吳碧霞之公婆、被告 吳黃 勸為吳碧霞之母、被告 吳順榮 為吳碧霞之弟、被告 吳碧雲 為吳碧霞之妹,渠等均實際參與互助會之運作並分擔向會員收取會款,因認被告與葉武山、葉有福、葉陳抹、 吳黃勸 、吳順榮、吳碧雲六人均共涉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其規定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著有規定。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與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對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較為不利,茲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是本件關於追訴權時效,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而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其期間及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於88年8月15日(最後犯罪成立之日)所涉之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業經自訴人於88年10月11日提起自訴繫屬本院,嗣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逃匿,經傳喚、拘提不到庭,本院遂於89年4月26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有本院89年4月26日高貴刑敏緝字第390號通緝書、本院88年度自字第561號判決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119頁至第121頁、本院卷二第330頁至第335頁),均堪認定。
四、復依刑法第210條之罪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為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追訴權時效均為10年,再依同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本案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年6月期間,共計12年6月。
五、惟自本案88年10月11日繫屬,迄89年4月26日本院發布通緝前,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時效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亦應予以加計。是查,本件被告自自訴人於88年10月11日提起自訴繫屬本院起算,至被告因逃匿而經本院於89年4月26日發佈通緝止共6月18日之期間,既於審判進行中,追訴權並無不行使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上開6月18日期間自不發生時效進行問題,應再將追訴權時效期間12年6月加計6月18日,即共13年18日,而自最後犯罪成立之日即88年8月15日起算,於101年9月3日完成,被告所涉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之追訴權時效迄今均已完成,依照前開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第343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青怡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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