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 陳專祺 被告 陳銀霖
王學文 張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列有先位及備位聲明,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備位聲明部分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5,742,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7,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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