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 李金葉
張淑珍 江福達 阮金旺 張凱翔 邱瓊瑱 許榮富 許榮田 陳進寶 被告 張再 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050元(計算式:13.49元×1,000×45=607,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