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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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乙○被告甲○○被告統一速邁自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上易字第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