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家上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27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晏榕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昆煇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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