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6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275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1月11日在監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97年1月2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志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