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黃蕙芬 律師被上訴人丁○○
乙○○追加被告甲○○
戊○○○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第一、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