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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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28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己○○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丁○○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乙○○(原名 李丁炎 )丙○○戊○○辛○○庚○○甲○○共同指定辯護人 張和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0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