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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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附民字第15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唐照明法官林仕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