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6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捌壹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柒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末行補充為「(毛重
0.3公克,檢驗前淨重0.081公克,檢驗後淨重0.072公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3行補充記載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公克,檢驗前淨重0.081公克,檢驗後淨重
0.072公克),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送達後10日內,應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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