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庚○○○丁○○戊○○己○○丙○○兼上四人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言丞 律師被告壬○○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7年度訴字第822),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明益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